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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途径: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直接向单位反映,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合理合法的解决。如果对单位的答复和处理方式不满意,再采取其他方法。
这是最简单直接的方法
也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
第二个途径:调解
如自行协商无果,可以要求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内部设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出面调解。如果所在单位没有设立该组织,也可要求工会组织出面协调。
劳动者也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第三个途径:向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个途径: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劳动争议,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是必经程序。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个途径: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个途径:信访
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政府信访部门反映。